農民應同時參加農保與全民健保,才能享有現金及醫療給付農保原來包括現金與醫療給付。全民健保自84年3月1日起實施後,農保醫療給付改由全民健保辦理,但仍保留現金給付【包括生育給付、殘廢給付及喪葬津貼】。所以農保與全民健保並不衝突,每位農民應同時參加農保與全民健保,才能享有現金及醫療給付照顧。
一、承保業務:
(一)農會會員:符合農會法第12條所定之農會會員。
(二)非農會會員:年滿15歲以上從事農業工作,且無農業以 外之專任職業,具下列資格之一: (1)自耕農:以本人、配偶或同戶直系血親、翁姑、媳婦、贅 婿所有農地平均每人0﹒1公頃從事農業生產。自耕農申 請參加農保計算農地平均面積,應將已配偶身份加保者納 入計算。 (2)佃農:以本人及配偶平均每人承租0﹒2公頃農地,連續 從事農業生產一年者;租約到期應續約。 註:自85年6月1日起,刪除以自耕農、佃農配偶資格別加 保規定。原已以配偶資格加保者,仍得繼續加保。惟該自 耕農、佃農投保資格喪失時,其配偶應具自耕農、佃農加 保資格之一者,始得繼續加保。
二、農健保投保注意事項:
(一)戶籍遷出農會組織區域又遷回加保問題 (1)戶籍遷出原農會組織區域,未向新戶籍地農會申請加保 又遷回原戶籍地,經原農會審查通過,其保險效力追溯 自遷回當日起算。 (2)以上規定自82年5月12日起發生保險事故者適用。自耕 農之戶籍一旦與農地所有人不同戶即喪失農保資格應辦 理退保。 (3)自耕農戶籍必須和農地所有人同戶。如在投保農會組織 區域內戶籍變動,新戶內仍符合平均每人0.1公頃的農 地,經檢具證明文件送農會審查通過後,自耕農資格仍 然有效。 (4)加保農地如有變動請告知農會持以加保之自有農地、承 租農地從事農作之農地如所有權人、承租人或農地面積 變動之情事,請立即告知農會,以保障權益。 (5)農地所有人死亡,以該農地加保之自耕農請重新向農會 申請認定農地所有人死亡後,以該農地加保之自耕農, 請檢具農地繼承證明文件向農會申請資格認定,如經審 查仍符合資格,保險效力不中斷。 (6)農保有關事項如有修正,即適用新規定 農民、農眷投 保注意事項農民若喪失全民健保第三類被保險人資格 時,應主動向投保農會申報,本人或眷屬需改以其他適 當身分類別參加 全民健保。 三、給付業務: (一)給付項目:
(1)生育給付 〔2〕身心障礙給付 〔3〕喪葬津貼 (二)申請給付期限:
應在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內提出申請。
四、老農津貼業務:
政府為照顧老年農民,鑒於目前軍、公、教、勞工保險之 被保險人均已享有老年給付,故在農保條例尚未增列老年 年金給付前,先制定「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對 符合規定之老年農民每月發給7﹐000元老農津貼,以維持 其基本生活。
(一)申請老農津貼之資格條件
申領老農津貼必須同時符合下列各條件:
1.年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天。
2.申領時參加農保且年資合計15年以上者,可領取全額津貼;103年7月17 日(含當日)以前已參加農保,且持續加保,於申領時加保年資合計6個月以上未滿15年者,可領取半額津貼。
3.申請老農津貼之同一期間內未領取政府發給下列之生活補助或津貼者:
(1)低收入戶生活補助費。
(2)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3)身心障礙者生活津貼。
(4)榮民就養給與。
(5)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含部分及全額)。
(6)國民年金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7)以其他名目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
4.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87年11月13日修正生效後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即不得申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
(二)申請老農津貼注意事項:
老年農民應於符合請領資格之當月至投保農會辦理申 請手續,請勿提早或遲延,以免權益受損。
五、家畜保險業務:
(一)家畜一般醫療保險
(二)家畜死亡保險
(三)家畜運輸傷亡保險
六、代辦汽機車強制責任險業務:
代辦台壽保產物保險等汽機車強制責任險。